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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余传信与驻马店建筑公司、被告柘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905号原告余传信,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段超,系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军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柘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付志民,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传信诉被告驻马店建筑公司、被告柘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传信撤回起诉。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