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余传信与驻马店建筑公司、被告柘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905号原告余传信,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段超,系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军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柘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付志民,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传信诉被告驻马店建筑公司、被告柘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传信撤回起诉。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