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93号原告米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