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建与韦执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韦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韦执东,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孙建与韦执东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韦执东偿还孙建4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韦执东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孙建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韦执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执东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执东长期外出,具体下落不详,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