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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心跃与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请打印份核稿:单位及拟稿人:民二庭事由:民事判决书附件:发送机关:打字:校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刘心跃,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3号6栋1单元7楼14号。委托代理人杨彬,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志刚,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欣,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龙井村6组。委托代理人胡眉岩,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静逸,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心跃与被告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心跃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心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心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因原告刘心跃撤诉,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9170元,由原告刘心跃负担。审 判 长  宋 军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谢再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