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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二催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郭环英申请公示催告50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环英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催字第50号申请人:郭环英,女,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申请人郭环英因所持支票1张(支票号码:10304430-29612002,付款人为李干能,收款人为郭环英,金额为343779.15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遗失,申请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大岗支行送达了停止支付通知书,在公示催告前,申请人于2013年8月12日以上述支票的付款期限为十天,现已过付款期,该支票已失效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35条,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环英撤回对支票号码为10304430-29612002的公示催告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郭环英承担。审判员  刘思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紫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