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杭州长川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鲍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长川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鲍建国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36号原告:杭州长川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伟东。被告:鲍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长川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建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长川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且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莲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