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凤远与古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远,古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80号原告李凤远。被告古维。原告李凤远诉被告古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忠锋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远,被告古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及时归还。然而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为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被告古维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钱,原告要求还钱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古维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要求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被告古维向原告李凤远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凤远现金叁仟元(3000元)整古维2012年5月10日。现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对形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古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李凤远借款3000元。本案诉讼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古维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忠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