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蒋永强、臧晓东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强,臧晓东,王友红,宋京坤,姚丙娟,姚春天,王忠田,曹龙,吕士艳,刘庆华,李友才,闵庆华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费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蒋永强,男,汉族,居民。被告臧晓东,男,汉族,居民。第三人王友红,男,汉族,居民。第三人宋京坤,男,汉族,居民。第三人姚丙娟,女,汉族,居民。第三人姚春天,男,汉族,居民。第三人王忠田,男,汉族,居民。第三人曹龙,男,汉族,居民。第三人吕士艳,女,汉族,居民。第三人刘庆华,男,汉族,居民。第三人李友才,男,汉族,居民。第三人闵庆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永强与被告臧晓东、第三人王友红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永强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永强负担。审判长 史瑞山审判员 翟继武审判员 姚传平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