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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XX与唐雪刚、姚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唐雪刚。被执行人姚金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唐雪刚、姚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2)奎梨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