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知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夏云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88号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旭初。委托代理人:赵欢庆、杨龙虎。被告:夏云。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夏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王素红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2013年8月13日,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申正权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