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周小芳与郦伟国、赵水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芳,郦伟国,赵水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周小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勇。被告:郦伟国。被告:赵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芳与被告郦伟国、赵水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芳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小芳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依法减半收取357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095元,由原告周小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岩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方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