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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4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玉响与绵阳市方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玉响;绵阳市方园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138号原告:杨玉响,男,生于1972年4月12日,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罗建全,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袁桂茹,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方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邓兴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仁明,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响诉被告绵阳市方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响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响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  婕  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梓入(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