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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钞耀林与周文卡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钞耀林,周文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258号申请人钞耀林,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户。被申请人周文卡,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申请人钞耀林与被申请人周文卡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钞耀林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文卡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卫校路南中六巷房屋一套(保全价值为100万元)及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北路西法院家属楼房屋一套(保全价值为150万元)予以查封。并由钞耀林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东神东电力公司房屋及由候小军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周文卡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申请人钞耀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文卡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卫校路南中六巷房屋一套(保全价值为100万元)及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北路西法院家属楼房屋一套(保全价值为150万元)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因被申请人周文卡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周文卡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子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