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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立萍,陈铁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853号原告郝立萍,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新工房10楼36号。被告陈铁军,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新工房10楼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立萍与被告陈铁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立萍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铁军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立萍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立萍撤回对被告陈铁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立萍负担。审判员  李永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