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镇执民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开圣担保有限公司与唐善云、陈如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开圣担保有限公司,唐善云,陈如玉,阮银万,陈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镇执民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开圣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创E慧谷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6559915-0。法定代表人周玲燕。被执行人唐善云,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陈如玉,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阮银万,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雪珍,女,1969年1月2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开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善云、陈如玉、阮银万、陈雪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善云、陈如玉、阮银万、陈雪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开圣担保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开圣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68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