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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财宝与被执行人胡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财宝,胡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loz2013loz耀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陈财宝,男,汉族,安徽省人,农民,住铜川市。被执行人胡涛,男,汉族,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财宝与被执行人胡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耀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财宝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胡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涛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只履行了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