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民字第0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广��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刘曼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萍,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恩强。关于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陈恩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损失3500元、案件受理费103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恩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3年8月2日,本院依法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陈恩强账户中扣划执行款4580元整。2013年8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付款申请,将执行款4580元转入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四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健审判员 李长平执行员 郑继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