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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768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朱某。原告黄某甲因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牧原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张永革、人民陪审员祝遵兵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广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后无感情,已分居多年,2010年虽经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并未和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被告朱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并分别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王某,××××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黄某乙。因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沟通,常为琐事争吵,2010年原告曾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我院于同年10月10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原告再次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2001年原、被告在其原籍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藕塘社区居委会藕塘居民组宅基地上建楼房一幢。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子女,只要双方今后多沟通交流,夫妻关系尚有缓和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甲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牧原审 判 员  张永革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曼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