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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227号原告陈某,退休职工。被告王某,十堰市水库管理所职工。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审理查明:原告陈某在第一次起诉被告王某离婚时,判决不准离婚后未满六个月,现再次在本院起诉与被告王某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又在本院起诉被告王某离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