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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豫法知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郑州新天地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郑州新天地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豫法知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新天地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俭学街**院附**。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保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浦东软件园****。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峰,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新天地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与被上诉人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软星科技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郑民三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新天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3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新天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保平、被上诉人软星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峰、王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新天地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天地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新天地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郑州新天地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代理审判员  焦新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培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