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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世文犯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世文(曾用名郑大弟),男,1986年3月3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平南镇乌江村田廖屯***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世文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世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7日,郑XX用被告人郑世文交付的人民币1500元从平南县城区途安汽车租赁行承租一辆车牌号为桂R956**本田雅阁黑色小轿车(价值人民币72600元)使用,后被告人郑世文伙同他人,从郑XX手将该车以借用为名骗走,后其伪造了该车的转让协议并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蒙XX,从蒙XX手骗走抵押款人民币50000元。2013年4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世文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小桥车予以扣押并于破案后将该车发还给郑XX。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世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在逃证明、户籍证明、机动车保险单、行驶证、汽车租赁合同、车辆转让协议、借款协议、证人潘XX、廖XX、蒙X、马XX的证言、被害人郑XX、蒙X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世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世文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郑世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世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世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郑世文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发还给蒙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梁浩林代理审判员  黄君玉人民陪审员  黎洁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庆辉黄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