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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姜立国与夏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国,夏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383号原告姜立国,住隆化县。被告夏明军,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立国与被告夏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立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立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益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