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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5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与陈忆夫、惠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陈忆夫,惠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54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住所:惠州市云山西路12号德赛大厦。负责人陈余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瑜曾、赖翠婷,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第一被告陈忆夫,男,汉族。第二被告惠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东平环岛二路华东花园1号3楼。法定代表人邱文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联群,男,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诉第一被告陈忆夫、第二被告惠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3月12日裁定中止审理,2013年7月29日恢复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瑜曾、赖翠婷,第二被告惠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联群到庭参加诉讼,第一被告陈忆夫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诉称,2006年11月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24.8万元,用于购买惠州市天景大厦A栋1405房,期限由2002年12月至2032年2月止。被告以购买的商品房提供为本贷款的抵押,第二被告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如数将贷款全部发放给被告。但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进行多次催收均无任何效果,致使原告的信贷资金处于高度风险状态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间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第一被告立即返原告贷款本金240014.92元,到期利息21734.13元(利息暂计至2011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再加计付),本息共计261749.05元现并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提供本贷款的商品房抵押物,原告有优先受偿权利;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实现本债权的合理费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1、借款合同;2、借据;3、抵押转存凭证;4、抵押登记凭证;5、对账单。第一被告陈忆夫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第二被告惠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贷款是事实,但第一被告没有真正购房,只是第二被告借第一被告的名义去贷款,两被告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希望跟原告协商,由第二被告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贷款248000元给第一被告,借款用途是购买惠州市天景大厦A栋14层05房,借款期限25年,自2007年2月8日至2032年2月8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4.845‰,借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2007年2月8日,原告发放贷款248000元。2007年1月22日,惠州市天景大厦A栋14层05房抵押给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二被告自认,第一被告应第二被告的要求在借款合同中签名确认购房的事实,借款合同中第一被告的签名是真实的,但借款及购房是虚假的,第二被告取得原告的贷款,是真正的用款人,房屋也未交付给第一被告,房屋已转买给他人。第二被告取得原告发放的贷款后把部分房屋再次转买给他人,由于房屋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一手买房人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引发了利益冲突,政府职能部门向本院转交了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理包括本案在内的楼盘问题协调会议记录,原告与第二被告多次与政府部门协商如何处理第二被告套取资金后转买房屋引起发的社会问题,由于案件的处理可能涉及多方利益,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职能部门要求待时机成熟再作审判。2012年3月13日,本院裁定中此案的审理。2013年7月29日,本院恢复审理此案。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但与第一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真实的借贷关系,两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第二被告以合法的形掩盖非法的目的,套取银行贷款,存在欺诈行为,有涉及经济犯罪的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