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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周光明与黄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明,黄利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483号原告:周光明,被告:黄利萍,原告周光明诉被告黄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庭审中变更诉请为:1、要求被告黄利萍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对利息及200元本金予以放弃。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淑娟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光明到庭;被告黄利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2012年6月16日,被告黄利萍到原告周光明处借款10000元,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前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除归还了借款本金1800元外,尚欠借款8200元未还,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利萍归还原告周光明借款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利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渝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