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汉民初字第0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陈某某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某,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375-1号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某甲,男,汉族,系申请人吴某某兄弟。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陕F2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汉民初字第003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吴某某提起诉讼后案件已中止审理,被申请人陈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并提供10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为防止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陕F2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审 判 长  李小杰审 判 员  李 璐助理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