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陈某某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某,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375-1号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某甲,男,汉族,系申请人吴某某兄弟。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陕F2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汉民初字第003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吴某某提起诉讼后案件已中止审理,被申请人陈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并提供10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为防止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陕F2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审 判 长 李小杰审 判 员 李 璐助理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