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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北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罗付贵诉被告李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付贵,李勇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北民初字第123号原告:罗付贵(又名罗富贵),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许昌县尚集镇罗门村六组。被告:李勇春,男,30岁,住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中段玛丽妇科医院北邻县医院南段许继大道南。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付贵诉被告李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付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付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付贵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