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钟某与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681号原告:钟某,女。委托代理人: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