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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武与刘迪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刘迪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1952号原告:杨武,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迪迪,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诉被告刘迪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武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敏杰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