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徐某某,男,生于1985年12月11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闫某某,女,生于1985年8月17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与被告闫某某和好为由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豆永周代理审判员 苗高现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