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楚金攀与刘永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金攀,刘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楚金攀。被执行人刘永梅。申请执行人楚金攀与被执行人刘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2)成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本案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成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爱芹审判员 刘 文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