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民三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庭香诉被告李瑞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庭香,李瑞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三初字第253号原告刘庭香,女,1953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李瑞玉,男,成年,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爱国,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庭香诉被告李瑞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庭香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刘庭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庭香撤回对被告李瑞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庭香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薛 蓉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杜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