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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知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童伟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童伟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80号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旭初。委托代理人赵欢庆。委托代理人杨龙虎。被告童伟华。委托代理人郑关军、范晓。原告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童伟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8月13日,原告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莉军代理审判员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徐 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