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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6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陈从峰与徐文有、王宏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从峰,徐文有,王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694-1号申请执行人:陈从峰,男,1992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社区××居民组××号。被执行人:徐文有,男,195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社区××队。被执行人:王宏珍,女,195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社区××队。申请执行人陈从峰与被执行人徐文有、王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0日依据本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800元及诉讼费384元,未执行标的181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宏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宏珍银行存款183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陈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