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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豫大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国花与徐二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豫大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长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在2005年相识,次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10日生一女徐文静,2007年8月11日生次女徐颖颖。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吵打,特别是最近几年矛盾进一步激化,2011年初双方再次吵架后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徐文静由被告自行抚养,婚生女徐颖颖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徐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我要求两个孩子��由我自行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200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徐文静。2007年8月11日生育次女徐颖颖。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婚生长女由其自行抚养,婚生次女由被告自行抚养。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本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关于要求自行抚育两子女的辩解,本院认为,原告并无法定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存在,原、被告双方的婚生两子女以各自抚养一个为宜,故对被告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原、被告均表示要自行抚育子女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徐文静由被告徐某某自行抚育,婚生女徐颖颖由原告赵某某自行抚育。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原告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长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院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