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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田林路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656号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大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泉,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邓宾,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冰冰。被告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蒋勇,职务不详。被告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田林路店,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蒋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田林路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现被告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田林路店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XXX号XXX-XXX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在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傅 荣代理审判员  朱佳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莉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