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373-1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平,李力,解淑纯,李作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16/8-13份数5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373-1号申请执行人胡平,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安达洲物流园湖南专线。身份号码430122198204012127。被执行人李力,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望龙村大塘组。身份号码430111197701040037。被执行人解淑纯,女,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望龙村大塘组。身份号码430111195110010048。被执行人李作鸿,男,200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望龙村大塘组。胡平、李力之子。身份号码4301022004111455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平与被执行人李力、解淑纯、李作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应由申请执行人胡平使用的房屋暂时难以执行;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未终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戴 波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