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1日。委托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9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于1996年2月与被告相识恋爱,2002年4月26日双方自愿到岳池县石鼓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1月8日原、被告生育双胞女。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原、被双方常为家庭琐事扯筋、吵架,被告遂于2007年10月4日离家出走,并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且无任何联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原告特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6年2月与被告相识恋爱,2002年4月26日双方自愿到岳池县石鼓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1月8日原、被告生育双胞女。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原、被双方常为家庭琐事扯筋、吵架,被告遂于2007年10月4日离家出走,并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且无任何联系。2013年5月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因此分居生活长达六年之久,且互不联系,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说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无维系之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至今无联系,在审理时原告表示愿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责任,故婚生女随原告生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甲、张某乙随原告张某某生活,并由原告张某某独自抚育成人。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青 勇审 判 员 梅才斌人民陪审员 赵志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