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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与榆中县三角城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榆中县三角城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兰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榆中县。法定代表人周承中,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颖,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榆中县三角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榆中县。法定代表人XX华,该乡乡长。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合作银行)与榆中县三角城乡人民政府(简称乡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恢复合并执行本院(2004)兰法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及(2004)兰法执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总标的为6,064,570.9元。上述两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乡政府在银行帐户内存款共计3615162.70元,并于同年6月5日将上述执行款项依法扣划至本院。2013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乡政府就履行两案债务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本院对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兰法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及(2004)兰法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师谦执行员  张利明执行员  王新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