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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09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江苏盛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苍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李红斗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盛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苍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李红斗,王万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商初字第0986号原告江苏盛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35号山水丽景广场A座8楼。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井千,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苍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李红斗,经理。被告李红斗。被告王万丽。原告江苏盛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担保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苍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梧公司)、李红斗、王万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祝井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苍梧公司、李红斗、王万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唐担保公司诉称,2011年8月,被告苍梧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龙河支行贷款100万元,原告为其提供担保,被告李红斗、王万丽对原告的担保给予保证反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苍梧公司未按约还款。原告于2012年5月和8月共计为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009549.81元。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009549.81元及违约金2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9200元。被告苍梧公司、李红斗、王万丽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被告苍梧公司与中国银行连云港龙河支行签订一份小企业借款合同。中国银行连云港龙河支行向被告苍梧公司贷款11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日,被告苍梧公司与原告盛唐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盛唐公司(乙方)同意为苍梧公司(甲方)在中国银行连云港龙河支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甲方必须如期向贷款人清偿债务,如有逾期,甲方按贷款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盛唐担保公司与中国银行连云港龙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为被告苍梧公司在中国银行连云港龙河支行的1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该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担保的额度为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被告李红斗、王万丽与原告盛唐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对保证范围、期限等作了相应约定。同日,被告苍梧公司与原告盛唐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被告盛唐公司以自有制管流水线3套,涡流探伤仪2台向原告盛唐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于2011年7月26日在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州分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范围为代偿款、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担保费及实现抵押权的相关费用。贷款到期后,被告苍梧公司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原告盛唐担保公司为被告苍梧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向中国银行连云港龙河支行代偿贷款12196.37元,2012年8月13日代偿贷款997353.44元,二次代偿共计1009549.81元。原告盛唐担保公司因本案向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9200元。上述事实,有小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银行回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担保、反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盛唐保公司作为被告苍梧公司的担保人,在被告苍梧公司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为被告苍梧公司代垫借款本息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苍梧公司及其反担保人李红斗、王万丽行使追偿权。对原告盛唐担保公司要求被告苍梧公司给付代偿款1009549.8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盛唐担保公司要求被告苍梧公司承担代偿款总额20%的违约金20万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代理费192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市苍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盛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9549.81元、违约金200000元及律师费19200元。二、被告李红斗、王万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共计16460元。由被告江苏盛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红斗、王万丽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8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小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坐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