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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08号原告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冠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彰良,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云志,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黄艳阳。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的原告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1元,减半收取6,415.5元,由原告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东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