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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90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祥,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祥,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晃县侗族自治县兴隆镇塘洞村花桥组。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桂城花园大厦B-804室。法定代表人龙再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国祥与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劳人仲字(2013)第186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国祥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字(2013)第18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起才审判员  李志德审判员  郑喜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