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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淳创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恒工贸联合有限公司、深圳市青少年新闻出版服务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淳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恒工贸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严某。被执行人深圳市青少年新闻出版服务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淳创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恒工贸联合有限公司、深圳市青少年新闻出版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06)深中法执字第71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粤高法指执字第393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该案指定由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07)阳中法执字第110号。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粤高法执调字第17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该案重新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青少年新闻出版服务公司位于罗湖区黄贝岭路宗地号X号地块(土地面积为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此外,还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青少年新闻出版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路X楼X层(房产证号**)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深圳市好天地酒楼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深圳市青少年新闻出版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路X楼X层(房产证号**)房屋为其所有,请求本院解除对该部分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在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与深圳市东恒工贸联合有限公司、深圳市青少年新闻出版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另案执行中,本院于2003年9月4日依法作出了(2003)深中法执登字第2050、2051号,(2003)深中法执一查字第31-2050、2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市青少年新闻出版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路X楼X层(房产证号**)房屋以人民币X万元价格转让给深圳市好天地酒楼有限公司,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另查明,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路X楼X层房屋原房产证号分别为:(XX),2007年2月7日该四层房屋的房地产证号进行了变更,分别变更为:(XX),现均登记在深圳市青少年新闻出版服务有限公司名下。1997年11月13日,深圳市青少年新闻出版服务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青少年新闻出版服务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深圳市好天地酒楼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并作出(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5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青少年新闻出版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路X楼X层房屋(房地产证号分别为:**)的查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青少年新闻出版服务公司位于罗湖区黄贝岭路宗地号X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以清偿债务。为核实宗地号X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用途及能否办理过户、拍卖等相关问题,本院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去函查询,该局向本院出具了深规土一局函(2012)1325号复函。该局复函主要内容为:一、经查,该地块于1993年8月签订深地合字X号《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受让方为深圳青少年新闻出版服务公司,地块面积708.4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从1989年12月11日至2039年12月10日止,用途为综合楼(已竣工),性质为非市场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710平方米,层数七层。1995年12月签订土地合同补充协议,同意综合楼底层(建筑面积430平方米)改为酒楼的厨房。二、经查产权系统,X号宗地未办理初始登记,未批准预售,也无房地产登记记录,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已于2010年1月以深房登函(2010)11号函复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提出“X号宗地及地上建筑物未办理初始登记,我中心暂无法协助贵院办理过户手续”。三、对于该地块及地上建筑是否可以进行拍卖的问题,由于部分小业主已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建议该部分房产不予拍卖。本院据上述核实的情况,依法作出(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59号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涉案“X号”宗地及地上建筑物至今未办理初始登记,未批准预售,也无房地产登记记录,且部分小业主对该地块上的部分房屋提出了权利主张,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至今未对“X号”宗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进行确认,“X号”宗地及地上建筑物目前暂不能作为被执行人深圳青少年新闻出版服务公司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对申请执行人请求拍卖该宗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申请不予支持。此外,本院还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涉案“X号”宗地及地上建筑物因其权属尚未确定目前不能被处分,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激审判员 黎康养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