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金涛诉冯占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涛,冯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冯占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金涛诉冯占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占东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松波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胡新朝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