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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计钟与被告杨铁明、杨丽芳、崔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886号原告杨计钟,男,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张土成、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铁明,男,住涉县。被告杨丽芳,女,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杨铁明,男,住涉县。被告崔志红,女,住涉县。原告杨计钟与被告杨铁明、杨丽芳、崔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计钟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计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计钟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