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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叶╳╳、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X,叶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梁XX。被执行人叶XX。被执行人张XX。申请执行人梁XX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银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本金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叶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了该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XX于2013年1月22日还款1000元至本院账户并作出了还款计划。本院已将人民币1000元退给申请执行人梁XX,本次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剩余债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银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银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