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丙举与新泰市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飞、李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举,新泰市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飞,李光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044-1号原告李丙举。被告新泰市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成文。被告王飞。被告李光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举与被告新泰市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飞、李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到期债权6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新泰市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飞、李光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