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龙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574号原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奇英。委托代理人:潘光沙。被告:王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赛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