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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青岛立德尔化工有限公司与范德刚、张连芬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立德尔化工有限公司,范德刚,张连芬,徐洪志,刘淑红,昌乐昌东废纸收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294号原告青岛立德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姜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可江,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德刚。委托代理人高建敏,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芬。委托代理人玄恩胜,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洪志。被告刘淑红。被告昌乐昌东废纸收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法定代表人刘文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丹丹,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郝学超,系该公司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立德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德刚、张连芬、徐洪志、刘淑红、昌乐昌东废纸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为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赵寿跃代理审判员  齐登强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寇知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