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738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双方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诗淇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