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二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鲍红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红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武民二初字第436号原告鲍红英,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站红,男,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胜利营业部)。负责人焦新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经理。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勇进,男,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鲍红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胜利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8月16日开庭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前原告代理人交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单(正本)原件,该保单上的印章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由原告鲍红英负担。审判员 韩根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玉 关注公众号“”